2011年4月25日 星期一

◆土地重劃+買賣專業諮詢◆日據時期不動產繼承案件可逕辦協議分割並免納增值稅

日據時期不動產繼承案件可逕辦協議分割並免納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日據時期不動產繼承案件可逕辦協議分割並免納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關於日據時期不動產繼承案件可否逕辦協議分割為各別所有,及應否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疑義一案,請依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結論辦理。(財政部84/05/10台財稅第840243281號函)
附件:內政部84/04/28台(84)內地字第8474679號函
會議結論:日據時期遺產繼承案件,依「台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規定得申請更正登記,亦得以繼承登記案件辦理,如繼承人欲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得以分割繼承協議書逕辦協議分割繼承登記,並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其登記原因以「分割繼承」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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