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於稅法修正生效前訂約或判決確定移轉案件生效後申報其新舊法之適用原則

於稅法修正生效前訂約或判決確定移轉案件生效後申報其新舊法之適用原則

釋示函令標題
於稅法修正生效前訂約或判決確定移轉案件生效後申報其新舊法之適用原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日之前訂約或法院判決確定移轉案件,於生效日之後始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屬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移轉者,原則上適用申報時之稅法規定,惟如於訂約或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而申報時之法律規定較為不利者,應准其適用較有利之舊法規定辦理。至法院判決屬形成判決者,應適用判決確定時之稅法規定。(財政部90/05/21台財稅字第09004518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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