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受贈土地免稅後經市府同意移轉應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認定其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始予補稅處罰
釋示函令標題
基金會受贈土地免稅後經市府同意移轉應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認定其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始予補稅處罰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受贈○○地號土地,經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後,該基金會報請○○市政府同意備查,准予處分該筆土地,並與承買人申報移轉,是否為「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而應依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補稅處罰一案,宜由土地所在地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先行認定後再議。(財政部88/11/10台財稅第8819571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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