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增建致使用執照與建物勘測表地號不同者可依法適用特別稅率
釋函標題:
因增建致使用執照與建物勘測表地號不同者可依法適用特別稅率
釋函內容:
主旨:姚○○君移轉○○段814地號等土地一案,其使用執照與建物勘測成果表登載基地地號不一致,如查明係因增建所致,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姚君移轉○○段814、816、817地號土地3筆,其中814地號非屬建物使用執照所載之基地地號,既經查明係因房屋增建而增載於建物勘測成果表,若足資認定為該增建房屋之基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增建部分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財政部81/12/16台財稅第8108771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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