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市地重劃區內費用負擔得由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單獨負擔之條件
釋示函令標題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費用負擔得由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單獨負擔之條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檢送內政部95年8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283號函,關於自辦市地重劃區內費用負擔得否經重劃會會員大會通過由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單獨負擔及計入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案之釋示1份。(財政部95/09/04台財稅字第09500416170號函)
附件:內政部95/08/17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283號函
主旨:關於自辦市地重劃區內費用負擔得否經重劃會會員大會通過由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單獨負擔及計入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乙案。說明:二、本案經本部於95年7月11日邀請法務部(請假)、財政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部分縣(市)政府及本部法規委員會(請假,另提書面意見)研商,因部分機關代表尚有不同意見,經本部研酌應依以下規定辦理:「(一)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重劃費用負擔,如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自願負擔,法無不許之規定,本案基於鼓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以加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節省政府徵購及建設費用,並促進土地利用及地區繁榮起見,如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單獨負擔重劃費用,於符合下列條件下,准予辦理:1.屬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費用。2.不增加其他土地所有權人負擔。3.重劃區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如因重劃工程施工所必須拆遷者,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工程為限。4.土地所有人因單獨負擔而增加之重劃費用,不得以增配土地方式處理。5.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6.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可。(二)惟該自願負擔之費用,如其負擔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之土地受益比例,該超過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應負擔之部分,非屬所有權人為改良自己土地所支付之負擔,如准將其超過依受益比例負擔部分列入土地成本中扣除時,將造成土地所有權人以外之他人,透過自願負擔而將他人之改良土地成本挪至自己之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由於涉及各筆土地不同之現值及原地價,將造成不同之賦稅效果。除對稅制產生破壞外,對其他未採取此種避稅方法而依法納稅之納稅義務人亦不公平,甚至對地方政府之稅收亦有不利之影響。基於公平及平等原則,縱自辦市地重劃區內費用經重劃會員大會通過由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單獨負擔,該超過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應負擔部分,亦不得自該土地所有權人再移轉其重劃土地中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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