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閒置未使用者仍應課徵田賦
釋示函令標題
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閒置未使用者仍應課徵田賦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閒置未使用者仍應課徵田賦
主旨: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之都市土地,閒置未作農業使用,如經查明並未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仍有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查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是上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即此類土地僅能為農業用地使用,不能有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本案方○○君所有○○地號經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之土地,雖閒置未作農業使用,惟如經查明並未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可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田賦。(財政部90/02/12台財稅第09004508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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