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後未申請改建之土地部分於出售時無特別稅率之適用
釋函標題:
房屋拆除後未申請改建之土地部分於出售時無特別稅率之適用
釋函內容:
主旨:鄭○○君所有之○○號土地,其地上房屋拆除後,據報並未申請改建,該土地於出售時,應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說明:二、本部67台財稅第34248號函有關拆屋改建後出售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稅之函釋,係以「拆屋改建」之土地為前提要件。本案鄭○○君所出售○○地號土地,係由原共有之自用住宅用地分割而來,共有土地既經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土地已分屬各人所有,其地上房屋拆除後,部分原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雖已申請建築,但鄭君前揭土地,據報並未申請改建,出售時為空地,並不符合拆屋改建之要件,應無前揭函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2/04/15台財稅第8201105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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