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後開徵日前移轉土地者得申請提前開徵
釋示函令標題
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後開徵日前移轉土地者得申請提前開徵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在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9月15日)(編者註:已改為8月31日)以後,開徵日(11月16日)(編者註:已改為11月1日)以前之土地所有權移轉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請提前繳納地價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予提前開徵。說明:二、主旨所述得提前開徵地價稅之案件,得暫以開徵時所適用之稅率計徵地價稅,並俟當年地價稅應納稅額確定後,再據以補徵或退還應補或溢繳之稅款。其可能補、退稅款之情形,應於提前發單時一併提示納稅義務人,以免事後發生爭議。(財政部81/04/13台財稅第81077934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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