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解散土地依規約比例登記為各派下員個別所有者不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祭祀公業解散土地依規約比例登記為各派下員個別所有者不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祭祀公業之管理規則訂有解散後各房分所有及持分比例者,其解散後據以將其祀產登記為派下子孫個別所有,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本部(68)台財稅第35920號函釋,有關祭祀公業解散後,由其派下員取得祀產土地,應以均分為原則,倘未依均分原則分割,應向取得土地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處理原則,係根據邀集貴部等有關機關會商結論所釋示。又前述均分原則,係以各共有人對公同共有物之應有權利,無從就該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規約予以認定時,始予適用。倘可由祭祀公業所由規定規約予以認定,自可依其規約之規定登記為其個別所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祭祀公業之規約如依貴部訂頒「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編者註:現已廢止)14之第2項之(六)規定,訂定該公業解散後各房分所有及持有之比例,並於解散後據以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似以仍依本部前揭函釋處理原則辦理為宜。(財政部82/05/05台財稅第8207506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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