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遺產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其前次移轉現值以死亡時公告現值為準

遺產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其前次移轉現值以死亡時公告現值為準

釋示函令標題
遺產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其前次移轉現值以死亡時公告現值為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君死亡所遺留之土地,雖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由共有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遺產管理人始代為申報遺產稅,其分割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為準,其原溢繳之土地增值稅並應准予退還。(財政部88/04/14台財稅第8802170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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