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祭祀公業名義所繳之工程受益費分割後再移轉准予比例扣除
釋示函令標題
以祭祀公業名義所繳之工程受益費分割後再移轉准予比例扣除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祭祀公業之土地,因祭祀公業解散後以名義變更方式登記為派下員共有,嗣經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其派下員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前經本部68/08/25台財稅第35920號函釋有案。原以祭祀公業名義所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應准就其派下員以個人名義出售所分得該土地應負擔部分之比例,適用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財政部70/09/24台財稅第382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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