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外側供人繪製或懸掛廣告仍准按自宅用地課稅
釋函標題:
住宅外側供人繪製或懸掛廣告仍准按自宅用地課稅
釋函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外側壁面供他人繪製廣告或懸掛廣告招牌或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收取租金,如經查明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34條規定者,其用地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或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3/06/06台財稅第540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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