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土地稅之稽徵規定應優先於土地法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土地稅之稽徵規定應優先於土地法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檢送內政部就有關土地法第201條規定之適用疑義釋函影本1份。(財政部91/10/17台財稅字第0910058601號函)
附件:內政部91/10/01台內地字第0910012601號函
主旨:有關貴署○○行政執行處對土地法第201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說明:二、土地稅法就土地稅課徵事宜而言,為土地法之特別法,有關地價稅欠繳或滯納之處理事宜,土地稅法既已有規定,應依土地稅法之規定辦理。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故有關土地稅之稽徵、保全及強制執行等事宜,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既訂有相關規定,即應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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