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土地歸國有不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拋棄土地歸國有不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所有權持分經拋棄而歸國有應否繳納土地增值稅,及該拋棄部分所欠地價稅是否仍應完納乙案。說明:二、查民法第764條所謂拋棄,係指物權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其物權絕對歸於消滅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36號判例)。準此,土地所有權經拋棄而歸國有,顯不同於一般移轉行為,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徵收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惟土地所有權人拋棄其所有權應以登記為要件,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已有明文規定。是以喪失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其應負擔之地價稅,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0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其已繳之地價稅,亦不得申請退還。(財政部71/08/30台財稅第364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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