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部分樓層設置商業設施出租其持分土地不適用國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國宅部分樓層設置商業設施出租其持分土地不適用國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政府直接興建國宅社區之部分樓層設置商業設施暫時辦理出租,其國有持分土地之地價稅究以何種稅率計徵一案。說明:二、政府直接興建國宅社區之部分樓層設置商業設施,既出租與○○銀行○○分行使用,其國有持分土地應無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5/06台財稅字第09104525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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