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取得土地後補徵前業主原免稅款完納前再行申報移轉應准受理

取得土地後補徵前業主原免稅款完納前再行申報移轉應准受理

釋示函令標題
取得土地後補徵前業主原免稅款完納前再行申報移轉應准受理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郭劉○○君申報移轉○○地號土地與○○公司,可否准予受理案,該土地既經由郭劉君依法登記取得,其於補徵前業主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未完納前再行移轉,參照本部79台財稅第790081102號函示意旨,尚無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7/02/18台財稅第87193005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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