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拍賣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不得以被拍賣人取得時較高之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拍賣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不得以被拍賣人取得時較高之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釋示函令標題
拍賣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不得以被拍賣人取得時較高之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商業銀行取得法院拍賣土地,拍定價格高於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經按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計土地增值稅後,申請更正改以被拍賣人原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較高現值,為其再次移轉之前次移轉現值乙案,核與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及第31條規定不合,尚不宜受理更正。(財政部88/08/18台財稅第8819373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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