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面積之計算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移轉部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面積之計算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0%徵收之。上揭「3公畝或7公畝」係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面積上限,而非以上項面積限額作為計算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之基礎。本案○○○先生申報移轉都市土地面積459平方公尺,其地上建物為3層樓房,1樓供營業使用,2、3樓供自用住宅使用,則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面積應以申報移轉面積459平方公尺計算基礎,按自用住宅用地比例三分之二折算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面積為306平方公尺。惟基於上述面積限額之規定,除300平方公尺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外,其餘159平方公尺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財政部81/07/17台財稅第8108096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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