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組織其不動產變更名義非屬移轉不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變更組織其不動產變更名義非屬移轉不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二、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167號解釋,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契稅條例第2條第1項之適用,依租稅法律主義,自不應課徵契稅。以往業經課徵契稅之案件,應認屬適用法令錯誤,無論已否課徵確定,均應准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辦理退稅。三、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課徵均以移轉為要件,依上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原則,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不動產變更名義,既非屬移轉,則土地之變更名義,自亦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如再移轉時,應以公司變更名義前之第1次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規定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0/07/08台財稅第356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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