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5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寺廟之不動產因成立財團法人辦理移轉登記不課增值稅

寺廟之不動產因成立財團法人辦理移轉登記不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寺廟之不動產因成立財團法人辦理移轉登記不課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業經政府登記有案之寺廟,其不動產並經登記為寺廟所有,如因寺廟本身須成立財團法人而須將其不動產以捐贈方式移轉登記為財團法人寺廟所有時,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說明:二、查教會分設之教堂,為遵照政府法令,就地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將其部分不動產劃分登記為該分設財團法人教堂所有,須以捐贈方式辦理移轉登記時,應准免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前經本部67台財稅第31581號函釋在案。關於寺廟所有不動產因其須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以捐贈方式辦理移轉登記者,自宜比照前揭部函辦理。(財政部68/11/01台財稅第376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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