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增值稅後土地經拍賣已納增值稅准在重新核計時扣抵
釋示函令標題
繳納增值稅後土地經拍賣已納增值稅准在重新核計時扣抵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移轉申報現值,經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繳納後,在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前,該土地經法院拍賣,其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在法院拍定時重新核計之應納土地增值稅內扣抵,另就餘額發單徵收。(財政部73/05/23台財稅第5375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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