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法修正 "稅額通知書"需送共同納稅人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未來徵收土地稅或房屋稅的各種文書,只要對「公同共有人」的其中1人送達,不過對於其他的公同共有人必須同時另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以保障所有納稅義務人的訴願和訴訟權。不過立委質疑這項修法並沒有完全解決連帶債務人的責任歸屬,因此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在3個月內研擬更完整的配套措施。(李人岳報導)
根據現行「稅捐稽徵法」的規定,為徵收土地稅、房屋稅等稅捐所發出的各種文書,只要對公同共有人的其中1人送達,就認定其他共同債務人已經得知,必須同時負起債務責任。不過這樣的規定在98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認定侵害其他公同共有人的訴願和訴訟權。
立法院26日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參與法案初審的立委賴士葆表示,未來繳款書雖然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但是稅捐機關應該要另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收送達者和繳納日期,在開始繳納日期之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不過賴士葆質疑,這一波修法只解決了第一層的文書送達和通知的問題,對於緊接而來連帶債務人的權益、滯納金計算和稅款如何執行等,還是沒有完整解決,因此立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應該在修法通過後的3個月內研擬相關配套,以保障納稅義務人的行政救濟權。中廣新聞 李人岳 201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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