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申請承購住宅後改由1人承購應否課徵契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共同申請承購住宅後改由1人承購應否課徵契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市○○路整建住宅共同承購人之一,放棄承購,改由另一承購人單獨承購,應否課徵契稅乙案,希照說明二辦理。說明:二、本案如原由羅、劉2人共同申請承購,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劉君拋棄承購,經國民住宅處核准由羅君單獨承購,顯無產權移轉情事,自無需報繳契稅,如劉君已取得產權或劉、羅2人已辦竣共有登記,則羅君之事後單獨取得該住宅之產權,顯已涉及所有權之轉讓,自應依法報繳契稅。(財政部66/04/12台財稅第322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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