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歸屬法條:契稅 第30條(免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釋函

歸屬法條:契稅 30條(免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釋函

釋示函令標題
逾期申報契稅係因政府機關作業延誤於加計怠報金時准扣除不能歸責之期間
釋示函令內容
鍾先生向法院標購農地及地上房屋1棟,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主管機關撤銷其自耕能力證明書並塗銷所有權登記,嗣因法令變更又准辦理移轉登記,如經查明原拍賣非屬無效,其逾期申報契稅係因政府機關作業而延誤,於加計怠報金時,准扣除該段不能歸責於鍾君之期間。(財政部90/04/04台財稅字第09004518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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