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6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新建房屋因故未接水電其申報起算日之核示

新建房屋因故未接水電其申報起算日之核示

釋示函令標題
新建房屋因故未接水電其申報起算日之核示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新建房屋未接水電亦未使用,因訴訟致被查封,可否以塗銷查封登記之日作為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之申報起算日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查房屋稅條例第七條所定申報日期之起算,依照貴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其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倘經核發使用執照而故意延不裝置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計滿六十日為申報起算日......」本案貴市××號八層樓房屋於六十七年九月八日核發使用執照,惟該房屋因建商給付工程款票據遭受退票,承包商乃提起訴訟,經確認決定扺押權後,自六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屢經查封登記及塗銷查封登記,致使該房屋尚未接水電及使用,其未裝置水電如非可歸責於該房屋納稅義務人者,當無上開條款「經核發使用執照而故意延不裝置水電」規定之適用。至其申報起算日,可於該非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而未接水電之事由消失後,再依首揭條款規定辦理。(財政部74.11.28.台財稅第二五四三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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