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拆屋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後分屋由教會使用之土地部分始可免稅
釋函標題:
教會拆屋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後分屋由教會使用之土地部分始可免稅
釋函內容:
財團法人基督教○○會所有坐落○○地號土地,原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核准免徵地價稅,嗣該會將地上建物拆除與○○公司合作興建房屋,並於改建完成後,以部分土地作價與建方交換建物,其由建方取得土地持分部分,因將來非供教會使用,於改建期間應不得免徵地價稅;至依合建契約規定於改建後由該會分屋使用部分,其拆除改建期間地價稅准予參照本部80/11/27台財稅第800757304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89/04/13台財稅第08904530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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