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房屋得減半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供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房屋得減半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所有權人以土地及房屋提供合於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三、五、六款規定之一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者,得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地價稅或田賦。說明:二.縣農會所有土地,提供××縣家畜市場使用,以及市公所土地,提供「果菜批發市場」使用,均應查明依主旨規定處理。(財政部71.11.26.台財稅第三八五八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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