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之宗教團體供佈道及傳教人員宿舍用地免徵地價稅
釋函標題:
財團法人之宗教團體供佈道及傳教人員宿舍用地免徵地價稅
釋函內容:
主旨: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宗教團體,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用地,准比照本部65/03/22台財稅第31806號函釋免徵地價稅。說明:二、查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有益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其專供公開傳教之教堂用地免稅,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所明定。本案如經查明其傳教人員宿舍等用地確與教堂相連而在同一庭院範圍內並以同一所有權人登記者,應准予比照本部65/03/22台財稅第31806號(編者註:已收錄於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函釋規定辦理。(財政部72/06/01台財稅第338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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