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貨櫃型態之物體置於地上供營業用如未定著於土地免課房屋稅
釋示函令標題
以貨櫃型態之物體置於地上供營業用如未定著於土地免課房屋稅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關於以貨櫃或類似貨櫃型態之物體置於空地上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應否課徵房屋稅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依房屋稅條例第三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又依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本案台中縣××飲食店,在空地上放置十二座類似貨櫃型態物體,如係以該物體本身之重量置於地面上,而非固定或定著於土地上,尚非屬房屋稅之課徵對象。(財政部81.3.3.台財稅第八一○七五四六六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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