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核發契稅繳款書後申請撤銷申報應提供原公定格式契約書

核發契稅繳款書後申請撤銷申報應提供原公定格式契約書

釋示函令標題
核發契稅繳款書後申請撤銷申報應提供原公定格式契約書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洪君出售房屋予李君,經申報契稅核發契稅繳款書後,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受理機關應否收回原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以及再次申報時如以原公定格式契約書修正塗改立約日期,可否准予受理一案。說明:二、關於買賣雙方協議撤銷契稅申報案件,稽徵機關請當事人提供原公定格式契約書,應係為據以核對協議撤銷移轉協議書所載雙方當事人印章是否相符,經核對無誤後,該契約書得應當事人之請求發還。惟為避免當事人再使用原訂契約書辦理申報,而未依印花稅法第15條或第16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造成違章受罰情事,允宜將上開規定一併提示予當事人。(財政部89/12/15台財稅字第08904582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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