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房屋稅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

房屋稅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

釋示函令標題
房屋稅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
釋示函令內容
 一、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及娛樂稅原附加之教育捐或教育經費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及「國民教育法」第16條修正後,已無附加之法律依據。三、88年度房屋稅將於885月開徵,因稽徵機關行使徵收權時,已無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之法律依據,是以,88年度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定期開徵部分,不再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至隨時補徵案件部分,於補徵87630日以前之稅額時,仍應附加教育捐或教育經費,8771日以後之稅額則不再附加。(財政部88/03/17台財稅第8819060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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