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勞保局供業務用房屋免稅供出租用則否

勞保局供業務用房屋免稅供出租用則否

釋示函令標題
勞保局供業務用房屋免稅供出租用則否
釋示函令內容
貴局(編者註: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係台灣省政府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設立,其供業務使用之房屋,可認屬政府機關辦公使用,應准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本案由勞保基金投資購置房屋既係出租並有收益,核非供辦理本身業務使用,應無上開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台灣省稅務局79.6.19.稅三字第三四九五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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