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供業務用房屋免稅供出租用則否
釋示函令標題
勞保局供業務用房屋免稅供出租用則否
釋示函令內容
貴局(編者註: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係台灣省政府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設立,其供業務使用之房屋,可認屬政府機關辦公使用,應准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本案由勞保基金投資購置房屋既係出租並有收益,核非供辦理本身業務使用,應無上開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台灣省稅務局79.6.19.稅三字第三四九五六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站、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