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然人名義之不動產未依限辦妥更名登記其處理方式補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以自然人名義之不動產未依限辦妥更名登記其處理方式補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有關本部70年5月29日台財稅第34379號函規定自然人名義之不動產未依限辦妥更名登記為私立學校之處理方式疑義案。說明:二、本部70年5月29日台財稅第34379號函,有關私立學校在70年5月11日(含5月11日)以前所取得之不動產,仍係以自然人名義登記未註明係為該團體所取得者,應在71年6月30日以前依規定,以「更名登記」方式申請辦妥登記為該團體所有,始得不課徵契稅或土地增值稅,但如有事實上之困難,無法於上述期限辦妥更名登記者,原規定「應由教育部分別編造清冊敘明理由函送當地稅捐機關辦理」一節;同意得由申請學校之主管機關編造清冊敘明理由函送當地稅捐機關辦理。(財政部92/02/19台財稅字第09204515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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