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房屋申報稅籍處理原則
釋示函令標題
軍用房屋申報稅籍處理原則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就貴部(編者註:係指國防部)研擬之「軍用房屋申報稅籍處理原則」,函復本部意見如說明。說明:二.查現行房屋稅條例尚無軍用房屋免設立房屋稅籍之規定,惟為期維護國家之安全,對屬軍機範圍,應予保密之軍用房屋,同意貴部研擬之「軍用房屋申報稅籍處理原則」,由營產管理機關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述明,並申請免予申報設籍;至非屬保密性質之軍用房屋,仍請責由營產管理機關檢附房屋之平面圖及建造資料等,依上揭條例第七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以利稽徵機關據以依法核定徵免房屋稅。(財政部81.12.1.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八五三○五號函)附件:國防部81.8.5.仿估字第五○二七號函
主旨:為國軍列管房屋申報稅籍乙案,請惠賜卓見。說明:一.據本部營產管理單位反映,邇來多次接獲部分稅捐機關函請依照「房屋稅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檢附列管房屋平面圖等資料向稅捐機關申報稅籍。因國軍列管房屋,部分之使用確具機密性,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及「軍機種類範圍準則」之規定,應予保密,不宜將設施狀況提供非軍事單位列管。惟為配合稅法規定及兼顧軍機安全,本部研擬「軍用房屋申報稅籍處理原則」為:律定各營產管理機關接獲稅捐機關要求申報軍用房屋稅籍時,如經審查無妨害軍機之慮,應檢附有關房屋資料申報之,並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申辦免徵房屋稅,如確有妨害軍機之慮,則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及「軍機種類範圍準則」之有關規定,敘明該房屋係屬軍機範圍,應予保密,並逕覆稅捐機關,免予申報。本案因涉及貴部主管法規之執行,是否適法可行,宜先協請貴部貴賜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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