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代理申報及檢附之契約影本均應加註承擔責任
釋示函令標題
受託人代理申報及檢附之契約影本均應加註承擔責任
釋示函令內容
契稅申報應檢附契約書正、副本及影本(貼印花部分)各乙份,其影本應加具「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申報人」印章以明責任。如契稅申報委託代理人辦理,可由代理人於契約書影本蓋章承認負責。(臺灣省稅務局82/12/08稅二字第825305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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