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業之營業用房屋適用稅率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已停業之營業用房屋適用稅率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
查本部66台財稅第三三○五二號函係釋示原供營業用房屋,其營利事業已停業但「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營業登記,房主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前,仍應按營業用課徵房屋稅。惟本部67台財稅第三二一一七號函釋示如營利事業「已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營業,但因故未被核准時,房主如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申報使用情形變更,稽徵機關應查明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兩者適用情況不同,原則仍一致。(財政部67.6.29.台財稅第三四一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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