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式寺廟供貧民施醫使用部分應課房屋稅
釋示函令標題
樓房式寺廟供貧民施醫使用部分應課房屋稅
釋示函令內容
××宮管理委員會新建之房屋,除第三樓作佛教佈道所,核與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相符,准予免徵房屋稅外;其餘各樓供作貧民施醫等使用,但在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前,核與上條例同條第二款之規定不合,所請准予免徵房屋稅一節,未便照准。(台灣省財政廳61.6.19.財稅三字第七四三一一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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