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土地被債權人強制管理應繳賦稅應由管理人代繳

土地被債權人強制管理應繳賦稅應由管理人代繳

釋函標題:
土地被債權人強制管理應繳賦稅應由管理人代繳
釋函內容:
查所謂強制管理者,即屬強制執行之程序,如經法院依強制執行法命付強制管理之案件,管理人於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必需之支出後,應將餘額速交債權人,此強制執行法第110條定有明文。本案該處就強制管理土地所課徵之賦稅,乃強制管理所必需之支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可請管理人代為繳納;倘管理人就其收益不先繳納稅捐時,稽徵機關得聲請執行法院監督其職務之進行或依法撤換之。(臺灣省財政廳55/07/13財稅二字第3954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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