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獲利應申報綜所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即將來臨,個人如於2010年度買賣預售屋或是從事不動產交易賺取之差價,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201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因此,個人預售屋買賣出售「權利」之所得及從事不動產交易賺取差價,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該局說明,買賣預售屋部分,由於預售屋買賣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其與一般成屋差異,在於預售屋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的「權利」,當建案完工後,才會將房屋過戶予買方,故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買賣,屬於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預售屋買賣屬出售「權利」,其所得應屬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屬所得稅課稅範疇。
至於不動產交易(即一般房屋買賣)部分,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亦屬所得稅法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除依相關規定計算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外,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但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交易價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涉及故意或過失並符合同法第110條規定者,並得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各地區國稅局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針對預售屋交易或不動產交易涉及短期買賣炒作者,已加強查核。納稅義務人2010年度若有買賣預售屋或從事不動產交易情形,於2011年5月份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規定辦理申報;若為以前年度從事之交易而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者,在稽徵機關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或更正申報繳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MyGoNews廖賢龍/ 台北報導201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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