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房屋供政府公用而收取保證金者不得免徵房屋稅
釋示函令標題
出借房屋供政府公用而收取保證金者不得免徵房屋稅
釋示函令內容
私有房屋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者,免徵房屋稅,為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明定。本案如經查明××縣信用合作社於六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六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將房屋借予××縣警察局,收取保證金新台幣六十萬元,於期滿歸還房屋時無息退還,顯非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核與首開免稅之規定不合,自應補徵其房屋稅。(台灣省稅務局64.10.23.稅三字第四九五七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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