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儲存公糧倉庫不必每期提出證明
釋示函令標題
供儲存公糧倉庫不必每期提出證明
釋示函令內容
農會所有專供糧食局儲存公糧倉庫,經糧食局證明後,免徵房屋稅,自可不必每期提出證明,惟該倉庫有變更使用時,應自動申報,否則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台灣省財政廳62.8.3.財稅三字第○八四二四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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