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供儲存公糧倉庫不必每期提出證明

供儲存公糧倉庫不必每期提出證明

釋示函令標題
供儲存公糧倉庫不必每期提出證明
釋示函令內容
農會所有專供糧食局儲存公糧倉庫,經糧食局證明後,免徵房屋稅,自可不必每期提出證明,惟該倉庫有變更使用時,應自動申報,否則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台灣省財政廳62.8.3.財稅三字第八四二四八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區買賣、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土地買賣、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專辦查找、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諮詢、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新泰塭仔圳林口特定區A7牛角坡二重疏洪道二側蘆洲北側新開發特區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板橋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