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公司所有及公有提供其使用的土地均無免稅之適用
釋函標題:
電信公司所有及公有提供其使用的土地均無免稅之適用
釋函內容:
主旨:依85年2月5日公布修正之電信法第30條設立之○○電信公司,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說明:二、本案依85年2月5日公布修正之電信法第30條設立之○○電信公司,有關營業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等之課徵規定,分別說明如次:(一)關於營業稅部分(略)。(二)關於地價稅部分,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公有土地屬電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免徵地價稅,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依新修正電信法設立之○○電信公司所有之土地,因非屬公有土地,依法不得免徵地價稅;至於公有土地提供該公司使用,因該公司屬營業單位,依上開條款規定意旨,應無免徵地價稅之適用。(三)關於房屋稅部分,查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7款規定,公有房屋供電信事業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房屋稅。依新修正電信法設立之○○電信公司所有之房屋,因非屬公有房屋,依法不得免徵房屋稅;至新成立之電信總局管有房屋提供該公司使用者,因非供該局本身業務使用,亦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四)至於契稅部分,查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依新修正電信法設立之○○電信公司承受政府作價投資之房屋,依本部70/07/06台財稅第35549號函釋核屬買賣性質,依上開條文規定,應屬契稅課徵範圍。且因該公司屬私法人組織型態,尚無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款有關政府經營之電信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規定之適用,故依法不得免徵契稅。(財政部85/06/05台財稅第8502651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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