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供住家使用部分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供住家使用部分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九千元(編者註:現行條例改為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關於房屋現值在新台幣二七、○○○元(同前註)以下,而一部分供營業用,一部分為住家用者,依上開規定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徵免。意即同一房屋中營業用部分按其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至於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台灣省稅務處60.9.1.財稅處三字第○九○九一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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