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依判決或調解返還所有權應變更納稅人名義並辦理補退稅
釋函標題:
房地依判決或調解返還所有權應變更納稅人名義並辦理補退稅
釋函內容:
主旨: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房屋或土地,嗣經法院判決或調解返還所有權,其房屋稅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名義,是否應依該判決或調解筆錄溯自原所有權人原取得日變更,並據以辦理補徵及退稅事宜一案。說明:三、本案房地如經向地政機關查明依判決或調解返還所有權,係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經法院判決確定或經調解成立之回復所有權登記,則其房屋稅及地價稅參照本部89年3月17日台財稅第0890451414號函釋規定,應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並辦理補、退稅事宜;否則,該房屋稅或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以地政機關所登記之所有權人為準。(財政部96/01/23台財稅字第096045026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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