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繳契稅後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准予退還已納稅款
釋示函令標題
報繳契稅後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准予退還已納稅款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移轉不動產申報繳納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其已繳納契稅應否退還疑義,規定如說明。說明:二、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仍應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三、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仍應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財政部73/07/14台財稅第558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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