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供辦公用房屋免稅但魚市場則否
釋示函令標題
漁會供辦公用房屋免稅但魚市場則否
釋示函令內容
查依照修正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本案××區漁會,雖可列為公益社團,惟免稅範圍,依照上揭法條規定,僅以供辦公使用房屋為限,魚市場並不在免稅之列,自仍應依法課稅。又漁會倉庫現行法令並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所請可否比照農會倉庫減半徵收乙節,格於規定,未便照准。(台灣省財政廳60.2.9.財稅二字第四二○九三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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