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一屋兩賣其中一方辦妥移轉登記者准由另一買方單獨申請撤銷申報

一屋兩賣其中一方辦妥移轉登記者准由另一買方單獨申請撤銷申報

釋示函令標題
一屋兩賣其中一方辦妥移轉登記者准由另一買方單獨申請撤銷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
房屋移轉經申報契稅,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原所有權人再另行出售於第三人並申報契稅,造成一屋兩賣;其中一方如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另一方既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其契稅申報案件准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財政部86/03/26台財稅第8618895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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