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契稅後當事人如就契約有爭議仍應發單課徵
釋示函令標題
申報契稅後當事人如就契約有爭議仍應發單課徵
釋示函令內容
納稅義務人許○○、劉○○依規定申報契稅,經○○鄉公所核定後,雖經出賣人申請暫緩受理,鄉公所仍應依契稅條例第18條規定發單課徵。至於買賣雙方就買賣契約如有爭議,應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財政部73/03/23台財稅第134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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