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供直接生產使用房屋之認定

供直接生產使用房屋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供直接生產使用房屋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
現行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依台灣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五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財政部67.8.16.台財稅第三五六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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