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未繳契稅即辦妥變更登記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未繳契稅即辦妥變更登記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釋示函令標題
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未繳契稅即辦妥變更登記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釋示函令內容
主旨:納稅義務人○○○向臺中地方法院標購房屋後未報繳契稅即辦妥產權變更登記,仍應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說明:二、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亦屬買賣之一種,納稅義務人仍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申報繳納契稅。本案○○○如未依上開有關規定申報,而有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除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不因地政機關處理不當,未依契稅條例第23條規定憑繳納契稅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而有所影響。(財政部83/02/26台財稅第8315847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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